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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关键变化?

发布日期:2023-02-08阅读次数:307

足额的安全投入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前提,也是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适当提高各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基础上,对如何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办法》中的这些信息值得企业关注。

1、 安全费用提取比例的提高使安全生产更有保障

《办法》对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电力生产与供应等多种企业分别规定了应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以危化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为例,在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方面,除第四档“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的提取比例仍维持在0.2%以外,其他三档需提取的费用比例均有所增加。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提取比例由原来的4%增加到4.5%;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提取比例由原来的2%增加到2.25%;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提取比例由原来的0.5%增加到0.55%。

安全费用提取比例的提高,对安全生产更有保障。只有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才能使企业真正提高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更大范围地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可以创造更好的条件做好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操作技能。

2 、安全费用的使用更加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要求

《办法》明确的安全费用使用范围除原有的维持项目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技能提升外,新增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等四个可支配项。

用于隐患排查整改的支出,可以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实现企业安全风险的自辨自控和隐患的自查自治,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运行好“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相吻合。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企业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是适应当前信息化管理、重大风险、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数字化平台建设的需要。及时奖励发现隐患的员工,不仅是进一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全员参与、全过程开展风险管控的管理理念。加强应急体系的建设,则是针对当前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典型问题,进一步突出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做好“防患于未然”。

3、 更加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活动

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办法》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明确安全费用可直接用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而可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高风险行业的推广和应用。同时也积极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活动,全面保障各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

4、更加突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办法》删除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需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要求,与《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要求保持了统一。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多少、费用使用是否恰当、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就应该更多地把主动权放在企业,放在主要负责人肩上。《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弱化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并不是任由企业随意提取、任意使用,而是简政放权,培育良好的营商环境,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多地放在企业。

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监督更加规范化

《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原则为“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与2012年原文件规定的“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相比,一是由事前监管改为事中和事后监督,二是凡支出必有票据。按照财务纪律和税务规定要求,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既不能支出费用不开发票,也不能打着安全生产的幌子随意挤占、挪用安全费用。同时,“监督有效”而不是“监管有效”,一字之差说明政府部门只是监督,而使用的权力全部交予企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于存在违规少提、乱用安全生产费用现象的企业,通过采取联合惩戒机制予以制裁,严重时纳入信用“黑名单”。

6、更加强调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不仅会“提”还要会“花”

《办法》在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必须足额提取的同时,也要求必须合理使用。既不能大手大脚、随意乱花,也不能节省过度、光提不用,要确保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说明安全费用使用额偏少的原因,并承担因安全费用投入不足导致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带来的风险。

总之,《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管理要求,促进企业更加自觉、及时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合理有效地使用,以达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当然,《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只是基本比例,是否足额、能否满足需要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状确定。《办法》明确“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的,应当及时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因安全费用不足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当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这就是说明,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金额在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前提下,“上不封顶”。
转自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者系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专家)